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59,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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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富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富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度毒偵緝字第325號、第3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查扣之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送檢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富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24號裁定令被告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2日釋放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5號、第32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

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為警查獲及扣案之毒品,均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附表扣案物為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數量、重量 扣押時間 扣押地點 鑑定報告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合計0.6344公克、淨重合計0.2663公克、驗餘量0.2632公克) 112年3月30日 凌晨0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937號卷第173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6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9.2063公克、淨重8.7153公克、驗餘量8.7103公克) 112年7月11日 晚間11時5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731號卷第123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5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14公克、淨重2.729公克、驗餘毛重3.138公克、驗餘量2.727公克)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2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地下室B1停車場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5日編號A1718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度毒偵字第755號卷第119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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