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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警載毛重0.52公克、鑑定單位載毛重0.5324公克),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與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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