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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修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修武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修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免予執行觀察、勒戒後,業經聲請人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1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查。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卷頁 白色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3公克,驗前淨重0.08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淨重0.081公克)。
109年度毒偵字第3876號卷第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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