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585,2024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625號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1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4月25日釋放出所,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57公克、淨重0.025公克、取樣0.005公克、驗餘淨重0.02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71、167、167-4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625號號聲請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