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11,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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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9915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佑庭因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於上開案件中,所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總毛重0.4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20.10公克),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9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中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4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 1包(總毛重0.40公克、總淨重0.164公克、驗餘總毛重0.397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47)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49) 2 米黃色粉末 1包(總毛重1.10公克、總淨重0.721公克、驗餘總毛重1.022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55)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57) 3 白色透明結晶 2包(總毛重20.10公克、總淨重18.720公克、驗餘總毛重20.07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35)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卷頁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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