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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峻佑(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相字第4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13年度相字第497號劉峻佑死亡案件,於濫用甲基安非他命意外死亡而陳屍在桃園市○○區○○路00號6樓之14死者劉峻佑住處內扣得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檢察官相驗後認死亡原因為濫用甲基安非他命致中毒性休克,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相字第497號卷宗屬實。
㈡上開扣案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毒品編號:DD-0
000000( 編號1-
2):
白色透明結晶體
2 包取1 檢驗。
(標籤編號2)
(驗前總毛重1.
49公克,驗前總
淨重1.022 公
克,驗餘總毛重
1.487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113年4月18
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
告(113年度相字第497
號卷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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