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697,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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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說明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另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說明
海洛因(合計
淨重2.43 公
克)。
2包
1.合計淨重2.43公克,驗餘淨重2.
40公克,空包裝總重0.55公克,
純度60.32%,純質淨重1.47公
克。
2.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
定書(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
0,112年度毒偵字第4241號卷第
163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
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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