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禁沒,750,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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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5至7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雅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第二級毒品及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分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謝雅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5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6號、第107號、第108號、第109號、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2、5至7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說明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扣案毒品所用之第一頁物,有附表說明欄所示鑑定書等在卷為憑,是聲請人分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均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另附表編號1、2、5至7所示物品之毒品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說明
白色透明結晶
3袋
1.毛重2.8480公克,淨重2.0540公
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量2.
0538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2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扣案毒品編號1
~3,112年度毒偵字第742號卷第
84-86、105-106頁)。鑑驗用罄
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
白色潮濕結晶
1袋
1.毛重0.2590公克,淨重0.0190公
克,取樣0.0003公克,驗餘量0.
第二頁
0187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2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扣案毒品編號
4,112年度毒偵字第742號卷第8
4-86、105-106頁)。鑑驗用罄
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
予宣告沒收。
吸食器具
1組
1.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2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
第742 號卷第84-86 、105-106
頁)。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1.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2年2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
第742 號卷第84-86 、105-106
頁)。
白色或透明晶

1包
1.毛重12.6496公克,淨重11.8317
公克,取樣量0.0627公克,驗餘
量11.7690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續上頁)
第三頁
3.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5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
0,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6
號卷第37頁)。鑑驗用罄部分,
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
沒收。
白色或透明晶

1包
1.毛重1.1952公克,淨重0.3873公
克,取樣量0.0361公克,驗餘量
0.3512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3.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5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
0,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6
號卷第37頁)。鑑驗用罄部分,
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
沒收。
白色或透明晶

1包
1.含袋毛重11.4454公克,淨重11.
0091公克,取樣量0.0022公克,
驗餘量11.0069公克。
2.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
3.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9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
0,110年度毒偵字第6978號卷第
43、45、63頁)。鑑驗用罄部
(續上頁)
第四頁
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
宣告沒收。
(續上頁)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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