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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警所查扣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情節,為被告於各該案件之偵查中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證據可佐,堪信屬實,是上開物品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不問屬誰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及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1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字1190號卷第135至137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093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原物檢驗報告(毒偵字4895號卷第119至121頁) 3 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毒品咖啡包4包(毛重共19.8650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毒品鑑定書(毒偵字643號卷第81至83頁) 4 海洛因1包(毛重0.2393公克)、摻有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支、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0.6242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三份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字4341號卷第37頁、第117至125頁) 5 海洛因1包(毛重0.1933公克)。
扣押物品清單、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850號卷) 以上之毒品重量均以檢驗報告資料為準。
被告為警查扣,但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沒收者,非本院於本件所得審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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