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18,2024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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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緯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補充裁定(113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此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美商喬曼尼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Jo MALONE商標圖樣之商品,有Jo MALONE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查(偵卷第66至67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而本院前就此部分漏未宣告沒收,尚有未洽,爰依法補充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Jo MALONE」商標香水 14個 美商喬曼尼公司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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