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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運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園藝剪貳支、鉗子壹支及小鋤頭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園藝剪2支、鉗子1支及小鋤頭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
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刑事判決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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