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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佳華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楊佳華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以113年度偵字第5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認為欠缺國際影業有限公司規範之商品包裝標示、欠缺國際影業有限公司之防仿冒標籤、商品本體及包裝之圖像素材不合設計規範,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可憑。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仿冒商品 商標權人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床單(床罩)1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枕頭1個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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