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單聲沒,70,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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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52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智暉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5年度偵字第52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以105年度偵字第52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6年7月2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是扣案之現金12萬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偵訊供述明確(見偵字卷第56至57頁)。

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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