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壢交簡附民,36,202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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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號
附民原告 宋遠輊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附民被告 陳宣孝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宣孝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壢交簡字第3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宋遠輊對被告陳宣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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