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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0號
附民原告 黃璞瑩
附民被告 劉詠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壢金簡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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