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交易,140,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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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4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陳唐妹



黃成業


上1 人
選任辯護人江曉俊律師
張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陳唐妹於民國112年4月28日上午11時3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楊梅區楊新路1段往新屋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楊新路1段231號前向左偏駛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須注意車後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左偏移行駛,適同向左後方被告黃成業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前後車輛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即貿然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黃陳唐妹、黃成業人車倒地,黃陳唐妹受有左側脛骨、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胸壁挫傷合併第七肋骨骨折等傷害;黃成業則受有左手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被訴前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兼被告黃陳唐妹、黃成業間已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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