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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I PORNTIP(中文姓名:艾金萍,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I PORNTIP於民國111年9月13日14時5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往國際路方向行駛,行經廣福路與廣隆街路口時,其本應遵守交通號誌行駛,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遵守交通號誌而逕自闖紅燈直行,適有告訴人林佳儀騎乘MKN-8115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至上址路口欲左轉廣福路,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前臂挫傷及左側小腿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AI PORNTIP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AI PORNTIP已與告訴人林佳儀成立調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574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39-40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蔡孟庭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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