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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江○芮(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江○孝(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2人 之
法定代理人江○昇(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劉○瀠(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4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雷皓明律師
複代 理 人張元毓律師
被 告 林和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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