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鄭光佑
李麗慧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潘俊肇
被 告 彭暉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