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交附民,56,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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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吳厚諄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古國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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