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交附民,69,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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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張語軒
被 告 莊于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于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張語真、張語軒、林燕足均具狀撤回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24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張語軒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因不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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