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原易,111,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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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茹婷



選任辯護人 鄧文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茹婷曾為告訴人徐亞庭之婆婆,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陳茹婷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晚間8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因故與徐亞庭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朝徐亞庭面部摑掌,使徐亞庭受有左臉頰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已和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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