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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5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彭嘉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就被告彭嘉翔部分改依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裁定應予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彭嘉翔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撤銷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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