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原金簡,37,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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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原金簡字第3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祐竣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003號、113年度偵字第46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祐竣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祐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係以提供1帳戶並告知密碼之一個幫助行為衍生告訴人等受詐失財之結果,更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此2罪,悉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屬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及偵查中均自白前揭幫助洗錢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並幫助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復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他人取得被告提供之金融帳戶後,持以向告訴人等詐取之金額,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已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尚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既已將帳戶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對帳戶內之款項並無事實上之管領權,倘依上開規定諭知被告應就其幫助隱匿之財物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因提供帳戶獲得新臺幣1萬元之報酬,此據其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見偵字第464號卷第125頁、本院審原金訴卷第46頁),此部分核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予告訴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扣案且迄今仍未取回,又該帳戶已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凍結,且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3年 6月 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
中華民國 113年 6月 7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1003號
113年度偵字第464號
  被   告 楊祐竣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徐紹維律師(已解除委任)
朱一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祐竣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得作為人頭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用,且可預見利用轉帳或以存摺、金融卡提領方式,將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會使檢、警、憲、調人員均難以追查該詐欺取財罪所得財物,而得用以掩飾詐欺集團所犯詐欺取財罪犯罪所得之去向,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4日11時54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瀅瀅」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前開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於取得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朱理蓮、梁榮安、陳韋均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朱理蓮、梁榮安、陳韋均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而上開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嗣隨即遭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朱理蓮、梁榮安、陳韋均分別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朱理蓮、梁榮安、陳韋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祐竣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人朱理蓮、梁榮安、陳韋均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等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3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928710號函與所附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告訴人朱理蓮提出之轉帳頁面截圖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聊天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梁榮安提出之匯款憑證及帳戶明細、告訴人陳韋均提出之轉帳頁面截圖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聊天紀錄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另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檢察官 劉 海 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 民 國   113 年 4月 3日
書記官 陳 亭 妤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施用詐術時間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朱理蓮
(已提告)
000年0月間某時許起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思思」向朱理蓮佯稱為容軒投顧公司,並指示朱理蓮下載「容軒」APP操作投資,再依照LINE暱稱「POEMS文字客服Emma」指示匯款儲值。
112年8月31日9時10分許
16萬元
2
梁榮安
(已提告)
112年8月8日9時09分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張婷」向梁榮安佯稱為股票分析師助理,並指示梁榮安下載「立學」APP操作投資,再依照「張婷」指示匯款儲值。
112年8月31日9時25分許
40萬元
112年8月31日11時08分許
30萬元
3
陳韋均
(已提告)
112年8月22日某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詩韻」向陳韋均佯稱加入POEMS文字客服及股市資訊分享群組,並指示陳韋均下載「POEMS投資平台」操作投資,再依照LINE暱稱「POEMS文字客服Emma」指示匯款儲值。
112年8月30日10時04分許
15萬元
112年8月30日10時06分許
15萬元
112年8月31日9時15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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