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易,1311,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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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3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耀鵬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耀鵬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晚間6時許,因不滿告訴人張竣傑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暫停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其住處前,竟基於恐嚇、毀損之犯意,手持木棍,喝叱張竣傑將車駛離,並以木棍敲擊上開車輛之引擎蓋,以上開行為使張竣傑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使該引擎蓋因而刮損,足生損害於張竣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3年5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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