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易,1385,2024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雅宜



選任辯護人 竇韋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雅宜為被害人蘇○淯(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就讀桃園市中壢區某國小(地址詳卷,下稱本案處所)之英文科任老師。

被告於112年4月27日上午9時許,在本案處所走廊之洗手台前,王雅宜本應注意其與被害人之肢體距離及力道,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因欲拉被害人洗手時用力過猛,致其額頭撞到本案處所洗手台旁之石柱,而受有頭部擦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113年6月17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