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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元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元騰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有逃亡之事實為由自民國113年5 月13日起羈押在案,因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而定於113年5月28日宣示判決,且被告另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6月24日起入法務部○○○○○○○監執行有期徒刑4月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傳真本1份可稽,足認被告自斯日起已無羈押之原因,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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