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醫簡,1,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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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醫簡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怡菁




選任辯護人邢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捌月」之記載應更正為「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論罪科刑欄㈢業已說明本案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之最低刑度6月有期徒刑,並無情輕法重之憾,可使被告接受適當之刑罰制裁等語,且於論罪科刑欄㈣已記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主文欄就所定刑誤載為「捌月」,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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