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金簡,205,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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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献彬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號00樓之0
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件六「附表」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件六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民國)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林瑞清 於112年3月31日某時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投資平臺客服人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林瑞清,並表示:可操作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臨櫃匯款 15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蘇献彬) 2 廖員瑞 112年3月29日上午9時28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投資平臺客服人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廖員瑞,並表示:可操作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2年4月17日上午9時3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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