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金訴,1099,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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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9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勝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勝雄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易成為他人掩飾詐欺款項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之某不詳時間,將其名下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某詐欺集團使用,並以不詳方式告知對方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集團中身分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轉帳至上開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款項提領殆盡,以此方式掩飾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等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考)。又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其一部犯行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效力當然及於全部,縱令後之起訴(或自訴)事實較之繫屬在先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均不失為同一案件。蓋國家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法院,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其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507號、第18190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年5月1日繫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經屏東地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220號審理中(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屏檢錦玄112偵17507字第1139018340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然本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被告提供相同金融帳戶之行為向本院提起公訴,且於113年5月7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秀莊113偵764字第1139057898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本院審酌本案與前案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核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 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于萱
中華民國113年6月 7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帳戶、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1
戴美香(提告)
000年0月間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為由,向戴美香謊稱如於投資App「Knnex交易所」入金可獲利云云,致戴美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0時49分許,自上海商儲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轉帳之方式,匯款3萬元至上開銀行帳戶。
2
陳俊義(提告)
112年5月初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為由,向陳俊義謊稱如於投資App「Knnex交易所」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陳俊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6日9時20分許,自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5萬元至上開銀行帳戶。
3
李瑋婷
112年4月12日20時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假投資為由,向李瑋婷謊稱如於投資App「Knnex交易所」入金可獲利云云,致李瑋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5月25日12時10分許,自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1萬元至上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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