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金訴,1213,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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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榮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榮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本案尚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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