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金訴,153,20240611,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文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
法官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11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