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金訴,614,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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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101號、第59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瑞星明知除犯罪成員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且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判斷,申辦金融機構帳戶只需備齊個人身分證件,並無門檻或資格限制,若非為供犯罪之用,無人會付費使用人頭帳戶進出資金,以免存款遭侵吞或生金錢糾紛,是被告應可預見若將個人金融帳戶出售予他人,極可能幫助他人實施犯罪。

詎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不詳時間,因無力償還房租,遂將其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1萬售予某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行時,方便取得贓款,並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不易遭人查緝。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兆豐帳戶之金融帳戶重要基本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兆豐帳戶內,並遭轉匯其他帳戶而迂迴層轉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瑞星涉犯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13年1月16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3月12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該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1日桃檢秀金112偵55101字第1139031051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惟被告陳瑞星嗣於113年4月29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是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柏成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陳秀銘 (未提告) 112年4月19日9時19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網址予陳秀銘,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陳秀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7日 10時27分許 15萬元 2 陳昱嘉 (提告) 112年5月9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昱嘉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陳昱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30日 10時7分許 32萬311元 112年7月5日 13時55分許 11萬6,000元 3 黃可芯 (提告) 112年1月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可芯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黃可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7日 11時17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27日 11時18分許 5萬元 4 潘玉雲 (提告) 112年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潘玉雲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潘玉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9日 13時18分許 150萬元 5 吳瑞庭 (提告) 112年5月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瑞庭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吳瑞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9日 12時44分許 60萬元 6 吳惠玉 (未提告) 112年5月3日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惠玉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吳惠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 10時41分許 4萬4,000元 112年7月5日 9時51分許 13萬4,499元 7 蔡佩芝 (未提告) 112年2月28日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佩芝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蔡佩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 9時5分許 5萬元 8 王文雄 (提告) 112年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文雄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王文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 14時42分許 25萬8,000元 112年7月5日 9時49分許 25萬8,000元 9 黃士倫 (提告) 112年2月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士倫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黃士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30日 12時7分許 20萬9,448元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陳秀銘 (未提告) 112年4月19日9時19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網址予陳秀銘,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陳秀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7日 10時27分許 15萬元 2 陳昱嘉 (提告) 112年5月9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昱嘉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陳昱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30日 10時7分許 32萬311元 112年7月5日 13時55分許 11萬6,000元 3 黃可芯 (提告) 112年1月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可芯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黃可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7日 11時17分許 5萬元 112年6月27日 11時18分許 5萬元 4 潘玉雲 (提告) 112年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潘玉雲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潘玉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9日 13時18分許 150萬元 5 吳瑞庭 (提告) 112年5月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瑞庭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吳瑞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29日 12時44分許 60萬元 6 吳惠玉 (未提告) 112年5月3日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吳惠玉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吳惠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 10時41分許 4萬4,000元 112年7月5日 9時51分許 13萬4,499元 7 蔡佩芝 (未提告) 112年2月28日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佩芝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蔡佩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 9時5分許 5萬元 8 王文雄 (提告) 112年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文雄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王文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7月3日 14時42分許 25萬8,000元 112年7月5日 9時49分許 25萬8,000元
9 黃士倫 (提告) 112年2月不詳時間,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士倫聯繫,並佯稱:進入投資股票網站投資,可以藉此投資獲利,致黃士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6月30日 12時7分許 20萬9,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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