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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37號
原 告 周華成
被 告 謝錦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提起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此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61號案件於113年5月23日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之訴,且上開刑案未據檢察官、被告提起上訴,依首開法條規定,被告不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綜此,本件起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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