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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22號
原告林添福
被告劉映晊(原名劉明欣)
(桃園○○○○○○○○○)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
法官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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