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23號
原 告 葉佳芸
被 告 袁聖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易字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袁聖泓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737號),經原告葉佳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在卷可憑(見本院審附民卷第5頁),雖原告曾稱擬撤回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考,然迄未接獲原告寄送撤回書狀,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