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審附民,794,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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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94號
原告劉盈伶
被告賴鵬羽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6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謝承益
法官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
中華民國 113年6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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