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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致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致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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