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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0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珮帆
李永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王珮帆、李永琇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均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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