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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博丞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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