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易,91,2024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前智



邱勁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勁惟、王前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2人分別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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