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易,931,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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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源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23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中午12時1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龍潭武漢店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員秦嬿麟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樺達硬喉糖檸檬薄荷1個(價值新臺幣42元),得手後,藏放在褲子左側口袋內,僅結帳其所購買之奶茶,旋即離開該店。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業於113年6月15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可稽(見本院易字卷),依照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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