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交簡附民,75,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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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張書銓
被 告 羅義然


上列被告羅義然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344號),經原告張書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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