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原交簡附民,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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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栢豪
被 告 柯家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桃園交簡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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