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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陳嘉螢
被 告 李佳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6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嘉螢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611號被告李佳憲被訴毀損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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