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簡,1211,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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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21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崇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崇道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所載被告竊取之物為「滑板車」應更正為「滑板」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崇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尊重私人財產權,竊取告訴人所有滑板,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雖坦承有本件客觀行為,惟否認係竊盜之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依警詢筆錄所載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並斟酌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之物品,業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領據在卷可稽(偵卷29頁),爰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012號
  被   告 黃崇道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崇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徒手竊取簡○甯(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有、放在該處路旁價值新臺幣5,000元之滑板車1臺,得手旋即攜離上址。嗣簡○甯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簡○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崇道於警詢及偵查中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拿取該滑板車,惟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以為那是人家不要的,我檢查外部,是有損壞的,我以為那是損壞的東西,我如果真的要偷,不會讓你們看到等語。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簡○甯於警詢中指述綦祥,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發還領據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光碟1片暨截圖及查獲現場照片共5張在卷可稽,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經本署勘驗監視錄影畫面及觀之卷內所附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被告查看告訴人放置在騎樓旁之滑板車,而後有查看四周之動作,於試用滑板車後將滑板車取走等情,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光碟暨截圖及本署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衡情,本件若如被告所述,認上開滑板車為可撿取之廢棄物,何以在取走前查看四周,此舉與一般人撿拾他人不要之廢棄物之行舉顯不相符,再參以該滑板車係放置在騎樓,被告應可預見該滑板車係他人暫於此處停放而非廢棄物品,竟於試用後將之取走,且取走前不忘查看周圍情況,復如上述,前詞所辯,自難採信,基上,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之上開財物業已扣案,而無其他犯罪所得,爰無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檢察官郝中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林敬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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