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挺宏
被 告 蕭依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蕭依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二、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民國112 年12 月28日上午至中午時段竊盜)、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1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11 年7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惟按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因累犯針對犯罪一般性地加重法定刑,致其涵蓋過廣,導致罪刑失衡。
是累犯規定以「行為人刑法」為出發點預設的一律加重效果,不能再予普遍適用。
在憲法的權利衡量下,應將原先一律加重法定刑的法律效果,調整為法院個案的裁量依據。
經查,被告如上開聲請意旨所示之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屬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其先前行為種類,與本案有相當的關連性,是被告本案既非偶發,且除上開累犯事由外,亦曾有其他竊盜犯罪經追訴、處罰之情形(同上開前案紀錄表),不宜考量最低刑度。
依據前揭說明,上開有關連的犯罪紀錄,作為後述量刑因素考量。
三、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漠視他人法益及法秩序,所為應予非難;
其先前已因若干竊盜案件經追訴、處罰(同前所述),仍再犯本案,難為有利認定。
並考量被告尚能坦承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告訴人之意見,以及被告自陳學歷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之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聲請意旨載明聲請沒收、追徵之理由,核屬正當,且考量將來執行名義及手段之不同,爰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如聲請書記載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 價格 1 允消舒黴乳膏20g 2條 500元 2 肺益清止痛加強錠10錠1盒 100元 3 舒潔舒涼冰巾18抽1包 79元 4 日本艾迪美護唇膏-原始無香料1個 180元 5 俏正美BB膠原錠120粒1罐 900元 6 Johnsons嬰兒爽身粉(舒眠配方)1瓶 40元 7 御護益添C維他命發泡錠荔枝風味1盒 199元 8 欣樂樂愛思糖衣錠50錠1盒 330元 9 悠斯晶乳霜40g(攜帶型)1瓶 180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703號
被 告 蕭依人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依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桃簡字第1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2月28日上午11時31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5分許止,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杏一藥局,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2,586元之物品後,藏於隨身包包內,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逕行離去。
嗣經該店負責人周郁馨調閱監視器而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郁馨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依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並與告訴人周郁馨於警詢中之指述相符,且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影像光碟在卷可佐。
經本署檢視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於店內仔細挑選、檢查商品,且於櫃檯前與店員交談,並拿出部分商品進行結帳,神情自然,並無精神異常狀況,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昆翰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 價格 1 允消舒黴乳膏20g 2條 500元 2 肺益清止痛加強錠10錠1盒 100元 3 舒潔舒涼冰巾18抽1包 79元 4 日本艾迪美護唇膏-原始無香料1個 180元 5 俏正美BB膠原錠120粒1罐 900元 6 Johnsons嬰兒爽身粉(舒眠配方)1瓶 40元 7 御護益添C維他命發泡錠荔枝風味1盒 199元 8 欣樂樂愛思糖衣錠50錠1盒 330元 9 悠斯晶乳霜40g(攜帶型)1瓶 18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