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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承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承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仍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愷他命成分,屬第三級毒品且純質淨重逾5公克,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同規定併予沒收。
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瀅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毒品成分 重量 備註 1 白色晶體12包 愷他命 總毛重16.5450公克,純質淨重為10.704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85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2年度偵字第32632號卷第99-100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632號
被 告 吳承遠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吳承遠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值淨重逾5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6日18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華路上之「錢櫃」KTV店外,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白」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萬元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而持有之。
嗣於112年6月26日21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路00號旁因交通違規為警臨檢,經其同意搜索,當場在車內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總毛重16.5450公克,純質淨重為10.7040公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承遠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函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及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張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扣案可證,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至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包,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賴 瀅 羽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 昱 仁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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