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3,桃簡,68,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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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門桂蓁(原名門桂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門桂蓁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門桂蓁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構成累犯,並應加重其刑:被告前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至3行指明在案,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前已觸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僅3月餘便再犯本案相同罪質之罪,被告對刑罰之反應力堪認薄弱,此次加重最低本刑,對其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自無過苛之侵害,審酌後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取他人財物經法院判刑及執行之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仍於本案中任意竊取他人商店內陳列之商品,破壞他人財產法益,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竊得財物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江壘宇,犯罪所生危害較輕;

再酌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於警詢中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財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為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速偵字第458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586號
被 告 門桂蓁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門桂蓁前於民國11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桃簡字第1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2年9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1月24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大竹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江壘宇所管領並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已發還)得手後,未結帳即自店內離去,旋經該店店員發現,將門桂蓁攔下,嗣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江壘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門桂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壘宇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影像擷圖暨現場照片共12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瀠萱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價值(新臺幣) 1 薑母鴨 1 盒 179 2 吉利好事甜柿 2 顆 198 3 柳丁 1 袋 69 價值共計:新臺幣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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