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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珊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1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珊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珊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晚間6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之寶雅生活館大園門市,徒手竊取店內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共計37件(價值共約新臺幣10,305元)得手。
黃珊珊將上開物品之貨物條碼標籤取下後,藏放於隨身攜帶之黑色手提袋內,未取出結帳即步出店外,再將上開物品放置於友人陸怡均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珊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店長楊本一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陸怡均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遭竊物品清單(詳列附表所示之物品之品名、售價及條碼)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三、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本案犯罪所得,既均未據扣案或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均新臺幣):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及價格 編號 商品名稱、數量及價格 1 SDI Easy Cut輕便小刀1支(21元) 20 LIFE-銳利美工刀1支(27元) 2 綠油精櫻花滾珠瓶1瓶(139元) 21 NOKIA 10000mAh行動電源1個(699元) 3 綠油精滾珠天竺葵1瓶(159元) 22 ONPRO超薄雙模快充頭-天峰藍1個(499元) 4 白花油甦醒凝露1瓶(180元) 23 ONPRO超薄雙模快充頭-冰晶白1個(499元) 5 曼秀雷敦涼舒滾珠精油棒(薄荷)1個(150元) 24 RASTO舊時光電顯藍芽耳機1個(890元) 6 曼秀雷敦涼舒滾珠精油棒(青檸茶)1個(150元) 25 SPEED耳掛式藍芽耳機1個(899元) 7 UdiLife美廚/可立式不沾黏飯匙1個(79元) 26 鋁合金三合一快充線1個(199元) 8 TENGA SVR ONE巧振扣1個(500元) 27 FRESA抽真空棒1個(148元) 9 迪士尼系列貼繃20片1盒(99元) 28 樂司滴漏油醋瓶1瓶(129元) 10 杜蕾斯輕薄幻隱裝衛生套3入1盒(249元) 29 文青風手提肩背包1個(139元) 11 舒膚貼親水性人工皮1入-10*10cm(100元) 30 不銹鋼小麥筷盒組1個(129元) 12 舒膚貼抗菌人工皮2入-10*10cm(220元) 31 BIORE含水防曬水凝露1個(280元) 13 舒膚貼抗菌人工皮1入-10*10cm(125元) 32 高絲曬可皙極度防禦防曬慕絲1個(760元) 14 舒膚貼抗菌人工皮1入-10*10cm(125元) 33 高絲曬可皙極度防禦防曬乳1個(760元) 15 喜能膚水凝膠傷口敷料2片-6.5*8.5cm(350元) 34 帝康艾綺拉彩色日拋10入(250元) 16 喜能膚水凝膠傷口敷料5片-5*6cm(280元) 35 雪芙蘭防曬熊厲害寶貝防曬噴霧1個(179元) 17 鋁合金雕刻刀1支(76元) 36 喜能膚水凝膠傷口敷料2片-6.5*8.5cm(350元) 18 特價按壓式筆刀1支(19元) 37 XPG感應式充電頭燈1個(429元) 19 特價按壓式筆刀1支(19元) 上開物品之價值合計為10,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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